颁布时间:2010-12-13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稽查局)。
一、省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省政府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省局督办的案件;
(三)省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四)在全省或者省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税收违法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案件;
(六)各市地方税务局认为需要省局督办的案件;?
(七)省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各市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冀地税发[2001]127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