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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收取的初装费应缴营业税

颁布时间:2012-05-16

  近日有纳税人咨询,公司售房的同时有其他企业如电信企业来收取初装费,且开具的是电信企业的发票,收款后全额交给电信局,是否按价外收费缴纳营业税?

  售房的同时收取初装费,主要涉及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对这部分费用如何定性,应根据法规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由此可见,在营业税的处理上,应根据是否由售房企业代收此款项来进行判断。如果在售房的同时向购买人代收初装费,按照上述规定,应按价外费用计算缴纳营业税,售房企业代收款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如果是由电信企业直接向购买人收取初装费,则无需由售房企业缴纳该初装费的营业税,售房企业不做账。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规定,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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