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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转让、联营、出租、抵押登记暂行程序》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0-11-20

     1990年11月20日 各市、县国土局: 为了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联营、出租、抵押的管理,完善这方面的办理手续, 我们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的有关要求,制订了《土地 使用权转让、联营、出租、抵押登记暂行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并请将执 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附件:《土地使用权转让、联营、出租、抵押登 记暂行程序》 海南省国土局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登记暂行程序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结合前段实践情况,对土 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登记程序现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申 请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联营、抵押时,当事人应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国土 局申请。 1.提交转让、出租、联营、抵押该块土地的申请书。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要 说明转让方式,如出售、赠与、交换、继承等。 2.提交该块土地有关的合法证件和材料。(1)土地使用权批准证件;(2) 城市规划许可证;(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原批准用地红线图以及拟进行 部分转让或分割转让的地块的红线图;(5)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6)该块 土地开发投入资金结算报表和土地使用情况说明(抵押行为或属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 进行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等可免交这项材料);(7)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转让或 出租、联营、抵押合同;(8)以土地连同地上物一起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的, 要提交地上物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核准、审批 1.属于有偿使用土地的,市、县国土局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填好核准表, 并作出核准意见。 2.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的,要填好审批表,按法律 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人民政府审批。转让、出租、联营的,要由原土地使用者与 市、县国土局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确定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和应补交的出让地价款 额。市、县人民政府上报转让、出租、联营报件时,要同时报送市、县国土局与原用 地者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交 费 经核准或批准后,有偿使用土地的转让方或出租方、联营甲方、抵押方要按规定 的时间、地点向市、县国土局缴交增值费、土地管理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出租、联营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和土地管理费。 四、登 记 按规定付清各种土地费用后,由市、县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更换土地使用 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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