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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限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1-06

     2000年1月6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琼府〔1988〕27号, 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来,对开发建设海南,促进海南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 用。鉴于享受《办法》各项优惠政策的部分企业优惠期已满,为鼓励企业继续投资开 发海南,特将延长部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在海南省内举办并已享受《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且优 惠期已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 二、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 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在享受《办法》规定的税 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可继续享受3年财政对该企业技改项目投入或贷款贴息扶持(每 年财政扶持总额控制在该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额的50%范围内,下同);经营期限 不足15年的,在享受《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可继续享受2年财政对 该企业技改项目投入或贷款贴息扶持。 三、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 享受《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可继续享受2年财政对该企业技改项目投 入或贷款贴息扶持。其中,被省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继续享受3年财政对 该企业技改项目投入或贷款贴息扶持。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在享受《办法》规定 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可继续享受1年财政对该技改项目投入或贷款贴息扶持。 四、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0万人民币, 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可继续享受 1年财政对该企业技改项目投入或贷款贴息扶持。 五、在通什市、东方市及民族自治县利用内外资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举办生产 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可 继续享受3年财政对该企业技改项目投入或贷款贴息扶持。 六、对享受《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服 务性行业的企业及其他开发性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期满后,如被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确 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对被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按《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 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 实施意见》(琼发〔1999〕30号)所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七、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企业,需先提出延长享受优惠政策期限的申请,经财政部 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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