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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1989-08-11

     1989年8月1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今年六月二十四日印发的《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琼府 〔1989〕90号),第三条关于单项建设工程招标的造价限额的规定(即:海口、 三亚市单项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单项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是 根据我省近年来的招标情况制定的,对提高我省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有积极作用。根据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推进我省廉政建设,省委、省政府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 二日发布《关于廉洁从政的规定》(琼发〔1989〕19号),其中第四条规定“ 凡是基建工程项目,总造价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要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十万元以下 的项目,也要实行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定价和指定工程队”。这一规定对于我省 在基建工程建设方面制约和消除腐败现象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各单位在贯彻《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单项工程招标造价限额的规定时,请按省委、省政 府《关于廉洁从政的规定》第四条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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