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颁布时间:1997-12-12
1997年12月12日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第五
条“企业法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每满一年后30日内,必须到年检主管机关办理局关于手续” 之规定和《海
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度检验的若干意见》 ,现将各类企业年检时间公告
如下:
期货经纪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于每年1-4月份参加上年度年检,其他企业按省
府第81号令规定的时间参加年检。
请各企业自觉按时参加年检。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