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经委关于贯彻省经贸委等九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济经企改字[2003]5号颁布时间:2003-06-27
2003年6月27日 济经企改字[2003]5号
各县(市)区经发局(经贸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
各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市直有关部门,国有资
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及有关企业;
根据省经贸委等九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
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经贸企字[2003]63号)精神,现将我市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意见下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
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省经贸委等九部门转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
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
主辅分离中,通过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
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
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改制分流),以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计划经济
体制下形成的历史包袱,对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做强主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减轻社会
就业压力和社会稳定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号
虑企业、职工和社会承受能力,充分抓住这一政策机遇,整体规划,精心安排,分步实
施;要与企业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企
业资产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做强做大:
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
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二、明确改制分流的范围和形式
(—)利用“三类资产”改制分流;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
分工的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
资产;闲置资产指闲置—年以上的企业资产;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
破产企业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关闭破产的市属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二)改制企业安置的富
余人员是指:原企业需精简分流的富余人员。
(三)改制企业分流的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形式,逐步实现主体多元化。引导、支持各种非国有资
本参与企业改制。坚持自愿的原则,鼓励改制企业内部员工投资入股,尤其鼓励经营者、
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多入股。分离改制工作中,改制企业原则上不再设立国有股本,国
有资产能退出的应全部退出,全部退出有困难的,国有股本应控制在30%以下。改制企
业与原主体企业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阻承
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
三、处理好改制企业资产及债权债务
(一)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
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财企 [2002]313号)办理。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企业改制,原主体企要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
权债务人。改制企业原为独立法人的,要继续承担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从原主体企业分
立重组的改制企业,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原主体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和各种津贴、补贴费,离退休职工养老金,
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应享受遗属补助人员的补助费,
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
少,经批准后冲减国有资本。 (四)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
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
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按规定主辅分离后,辅业企业改制后所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
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
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应
按照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国有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
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
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报市政府批准后下发)。
(六)已完成改制分流的企业,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
登记手续。
四、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一)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职工变更或
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劳动
合同未履行期限超过三年的,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
限,用人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
(二)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
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
得经济补偿金,町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 (三)对分流进入改制
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时
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原主体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
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四)改制企业分离时,原离退休人员仍归原主体企业管理;具备条件的,可移交社
区管理。
(五)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五、事受的扶持政策
改制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实施办法》
规定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一)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
(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
(四)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六、申报工作程序
(—)改制分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企业,
负责对权属范围内的企业改制分流工作组织实施,在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论证批复后,
报市经委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登记备案表》:
2、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决议;
3、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企业审核批复文件。
(二)有关国有资产的处置,安置富余人员认定、税务减免、金融机构债权的保全确
认等项工作,由各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七、其它相关事项
(一)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沦,充分听取职工意见。
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改制工作,简化审批手续,凡企业需要办理事宜,
应限时办理。
(三)对在改制过程所有过户行为,如注册、土地和房产登记及水、电、气、电信、
车辆的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赞,应予适当减免;对改制企业进行的资产评估、验资、审
计、公证等事项,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招、投标,以降低费用,减少改革成本。
(四)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省经贸委等九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
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登记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