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帮扶工程的意见
泰政发[2003]41号颁布时间:2003-10-16
2003年10月16日 泰政发[2003]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市委、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泰发[2003]1号)精神,决定在
全市范围内实施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帮扶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动员社会各方
面的力量,切实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按照普遍扶持与重点帮扶相结合
的原则,充分运用市场就业机制和行政推动手段,加大再就业服务力度。从现在起到
2005年,通过对用工单位和下岗失业职工实行“对接”服务,使有就业愿望和就
业能力的下岗失业职工普遍得到帮扶;通过一定的行政推动手段,使重点帮扶对象普
遍实现再就业。
二、帮扶对象
凡在全市范围内有就业愿望,在就业年龄范围内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
业职工、国有和县以上集体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人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的其他失业人员,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不挑剔就业岗位的,均属再就业普
遍扶持对象。
重点帮扶对象为:夫妻双方都下岗或失业的,对其中一人进行重点帮扶;一户两
代下岗或失业的,对其中一人进行重点帮扶;单亲抚养子女的失业人员;享受城镇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夫妻一方有工作但下岗失业,另一方无工作的下
岗失业人员。在普遍帮扶和重点帮扶人员中,对同等条件的少数民族下岗失业职工优
先安置。
三、摸清底数,建立下岗失业职工和单位新增就业岗位数据库
一是建立下岗失业职工档案库,摸清下岗失业职工的底子。各级要结合发放《再
就业优惠证》,摸清下岗失业职工的家庭状况、年龄、学历、技能水平、求职意向等,
并录入微机,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资源库,每季度对资源库
中人员核实增减,实行微机动态化管理,跟踪服务。对重点帮扶对象要认真核查,做
到一个不漏,并进行公示。
二是实行用工报告制度,摸清用工单位新增就业岗位的底子。用工单位新增就业
岗位招用人员时,必须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认真填写《新增就业岗位报告表》
(附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要将新增岗位情况录入微机,建立用工信
息档案库,搞好用工岗位储备。新建、扩建项目和生产经营效益好的单位用工时,要
优先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招用比例不得少于新增就业岗位总数的30%;原有单位新
增就业岗位要按不低于20%的比例招收下岗失业人员。
四、落实措施,确保帮扶工作实效
(一)搞好“对接”,普遍帮扶。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通过举办专场用工洽谈会、
网上推荐和登门推荐等形式,积极向用工单位推荐下岗失业人员,为双方牵线搭桥,
搞好“对接”服务。通过双向选择,促进帮扶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各用人单位招用
下岗失业职工,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行政推动,重点帮扶。驻泰中央、省属单位、市和各县市区生产经营正常
的各类企业,每年要按职工总数2%的比例提供援助岗位,用于安置重点帮扶的下岗
失业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各级各类事业单
位特别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对门卫工、锅炉工、维修工、驾驶员等勤杂人员工
种进行清理,腾岗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各级政府按照各单位上年度职工人数向各单位
下达帮扶任务。有帮扶任务的单位要克服困难,积极接收安置就业特困人员,在政府
下达帮扶任务后,认真填写《新增就业岗位报告表》,并在10日之内报劳动保障部
门与帮扶对象进行对接,落实到位;对不落实帮扶任务的单位要捐助帮扶资金,原则
上每年每少安置一名就业特困人员,捐助6000元的帮扶资金。各级各部门、社会
各界要本着扶贫救弱的精神,踊跃捐助,为就业特困人员献爱心、送温暖。帮扶资金
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收缴,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
就业特困人员。
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全部用于安置就业特困人员;政府投资兴办或社
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安置就业特困人员。劳动保障部门根
据重点帮扶对象的技能、特长,安排到有关单位,对两次不服从帮扶安排的,视为无
就业要求,不再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对公益性岗位的就业特困人员安置,要增强工作
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责任,政策帮扶。劳动保障部门是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
牵头抓就业的责任,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协调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
查,及时有效地提供就业再就业服务;计划部门要将就业和再就业纳入年度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就业优先原则,在审批项目时统筹考虑就业岗位的开发;经贸
部门在推进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要把职工安置纳入企业改革的总体规划,切实维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项目,广开就业门路,创造就业机会,
保障困难居民尤其是困难职工、失业人员家庭的基本生活;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
支出结构,研究提出再就业资金预算的建议,千方百计落实再就业资金、小额贷款担
保基金和社会保险补贴;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监
测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工商部门在办
理营业执照和收取工商管理费等方面对下岗失业人员予以优先和减免;人民银行要督
促各商业银行及时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灵活便捷的小额贷款;
建设部门要开发城市维护管理就业岗位,推进发展物业管理,优先安排下岗失业人员
就业;监察部门要将实施再就业帮扶工程作为行政效能监察的重要事项,对工作不力
的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项监察,对推卸责任、抬高招录门槛、刁难帮扶对象的单位,要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正常
的企业与帮扶对象对接的组织领导工作,尽可能多地为帮扶对象提供就业岗位。
(四)强化培训,技能帮扶。把职业培训作为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和促进再就业
的重要工作内容,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鼓励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
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使每个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一次免费培训,
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市场竞争就业能力。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产
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增加品种、提高产品质量的需要,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
性和有效性。鼓励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实现就业的倍增
效益。
(五)发展劳务,输出帮扶。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及有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都
要成立劳务输出组织,把劳务输出作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条重要渠道抓紧
抓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劳务输出业务。对外出务工人员,劳动就业服务
机构要为其代存档案、代办社会保险费缴纳和转移手续;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出务
工人员,在外出务工期间和返乡后,只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年限实行连续计算;
对下岗失业人员及特困家庭子女外出务工的在收费方面给予减免照顾。
五、加强监督,狠抓落实
各级政府要把实施再就业帮扶工程情况作为重要的督查内容,定期督查,一季一
通报,半年初评,全年考核。对不落实帮扶任务或完成任务较差的,本年度不得评为
先进单位,并给予通报批评。各级宣传部门要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
式,大力宣传再就业帮扶工程,宣传就业再就业先进典型,引导教育下岗失业人员转
变择业观念,面向市场,自强自立,不等不靠,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
自身努力实现就业,自主创业。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弘扬先进,鞭策后进,对
不落实帮扶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予以曝光。通过广泛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动员
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推进再就业帮扶工程的顺利实施。
附:1.《岗位援助报告表》(略)
2.《帮扶对象再就业情况报告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