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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

颁布时间:1996-10-14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统一规 范本省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处罚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山东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决定对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 作如下规定: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 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30000元。 二、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 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自本规定公 布之日起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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