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政办发[1998]52号颁布时间:1998-04-28
1998年4月28日 内政办发[1998]5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财政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
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暂行规定
1998年3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管好国家财产,减少财政收入流失,更好地配
合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
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处理的公物是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的罚没物等按国务院规定应
当委托拍卖的物品,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财产物资:
(一)执法部门缉私、罚没的财产物资;
(二)税务机关收缴的充抵税款和罚款的物资;
(三)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
品;
(四)应缴财政的无主货物和其它物品。
第四条 公物是国家财政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物处理须委托指定拍卖行实行公
开拍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没有权力擅自处理或私下交易。
国家机关将应当委托指定拍卖行公开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拍卖中心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公物拍卖机构,为了
规范自治区公物处理活动,指定内蒙古自治区拍卖中心作为自治区公物处理的拍卖机
构。
第六条 由自治区拍卖中心在各盟市指定或设立分公司,负责本地区的公物处理。
全区公物拍卖必须使用由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内蒙古自治区拍卖中心专
用发票”。
第七条 凡经自治区拍卖中心依法拍卖成交的公物,所涉及的各有关单位须凭该中
心出具的成交证明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物资运输等各种手续。
第八条 自治区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要把公物处理纳入大检查项目之中,发
现私下交易或其他渠道处理公物的,一律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应的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并报自
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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