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部委号(94)甘税明电011号颁布时间:1994-01-31
1994年1月31日 部委号(94)甘税明电011号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30号内部传真电报称: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尚
未制定下达,为及时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确保税款及时入库,经商得
财政部同意,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政策规定下达之前,各地依然应组织企业所得税的
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的大小分
别核定。
二、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暂以企业实现利润额为计算依据,待有
关文件下达后,再据以进行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执行33%的比例税率。纳税人年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
3万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的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
33%的比例税率征收。
四、按照“分税制”后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央企业所得税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
得税,入中央金库;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入地方金库。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纳税申报表,在新表式未正式下发执行前,可暂用原纳税
申报表。”
请各地及时转知所属单位,依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