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计税所字第014号颁布时间:1994-04-16

    1994年4月16日 (1994)计税所字第014号 现将国税发[1994]0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邮电管理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 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邮电管理局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其他企业)的所得税, 在1995年年底以前,由邮电部按适用税率集中在北京缴库。 二、省邮电管理局及所属机构兴办的集体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 入,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9日 国税发[1994]0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邮 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邮电部所属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其他企业)的所得税,在1995 年底以前,由邮电部按适用税率集中在北京缴库。   三、邮电部直属的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 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 所在地缴库。   四、邮电部直属的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以独立经济 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五、邮电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应按对联营企业、股份 制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六、邮电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 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七、邮电部所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经济组织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另 行规定。   八、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财政 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