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通知

(1994)甘税所字第25号颁布时间:1994-06-16

     1994年6月16日 (1994)甘税所字第25号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 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称:“关于要求将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问题,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就地缴纳。考虑到你区的特殊 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及地区协商,同意你区提出的意见,即继续执行西藏驻区外企业 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的办法”。 请遵照执行。 为了加强管理,请你地(州、市)将西藏驻甘企业的名单报省税务局所得税处备 案。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