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财税发[1998]第12号颁布时间:1998-02-12
1998年2月12日 甘财税发[1998]第12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转发给你们,为切实贯彻好本《通知》,现作
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
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于1998年3月底前,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或补办税务登记,领取和使用税务发票,并按规定,按期如
实申报纳税,履行纳税义务。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为了既能加强税收征管,又能全
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税收入免税项目收入实行“所得分
别核算,纳税合并申报,免税审批调减”的原则进行管理。具体由省地税局在制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予以明确。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增强纳税意识,严格执行税收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减
免税项目。对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和附加收入和省
政府或省财政、物价部门共同批准设立收取、省财政厅和地税局共同公布项目,同时
在规定期限缴入财政预算金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企业所
得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照章征收企业所得
税。并补交其他应缴税金。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作,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进行认真审核、鉴定,理顺征纳关系,采取有
效措施;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对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所得要向财政机
关反映情况。
五、省级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同
级税务机关为省地方税务局,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入省级金库,其他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的所得税入地县金库。
六、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省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一
律皮止。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21日 财税字[1997]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取得
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一律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二、 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
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
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具体是:
(一) 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
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二) 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
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 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 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五) 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六) 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七)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八)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九) 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三、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标准按照税收的规定执行。
四、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
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
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分摊比例法是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
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
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五、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将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有关文件资
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并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现有的事业、社
会团体,按本通知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必须补办税务登记。
八、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九、 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
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十、 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