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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地税[1998]029号颁布时间:1998-06-23

     1998年6月23日 甘地税[1998]02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经贸委(经委)、体改委、矿区税务局,省级企业主管厅 (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8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分立、兼并、股权重组和改变核算方式企业亏损的税务处理 1.我省地方企业进行分立、兼并、股权重组和改变核算方式(指分别核算或合 并统一核算)(以下简称改制)涉及亏损弥补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 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2.企业经同级地税机关确认的待弥补亏损在改制后需继续在税前弥补的,企业 应在改制过程中及时向确认亏损的税务机关申报亏损的有关情况。税务机关在企业改 制方案确定后,对经审核符合税收规定的亏损要及时办理亏损确认手续。企业改制中 未重新申报办理亏损确认手续的,其改制前的亏损不得在税前弥补。 3.为更好落实税前弥补亏损的政策,各级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体改、经(计) 委在制定、论证和审查批准企业改制方案时,要把企业补亏的有关问题作为内容之 一予以明确。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过程,了解企业亏损情况,按规定搞 好亏损确认工作,支持企业发展和改革。 二、亏损的确认程序、权限及时间 1.纳税人当年发生的亏损,需在下一年度所得税前弥补的,须报地税机关审核 确认。下一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在规定连续弥补期限内需每年办理一次剩余亏损余 额的确认手续。当年亏损和以前年度剩余亏损未办理确认手续的,下一年度不得在税 前弥补。 2.纳税人办理当年亏损和以前年度剩余亏损确认手续时,必须提供经当地主管 地税机关受理并加盖公章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财务决算报表和上年度 经审核确认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限额确认单及当年度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核表等 资料。办理亏损确认的时间为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资料不全或逾期的税务机关不 予受理。 3.纳税人亏损的确认暂按同级管理的原则,由企业同级地税机关确认。其中: 省级国有企业(包括省供销社直属集体企业和省二轻总公司直属企业)由省地税局确 认。税务机关确认亏损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甘肃省地方企业截止×××年度可用以后 年度所得税前弥补亏损余额确认表》表式见附件(一)。 三、当年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程序及时间 纳税人凡用当年所得弥补经同级地税机关确认的以前年度亏损余额的,经当地县 (市、区)级地税机关审核后方可扣除。具体程序是:先由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的规定,计算出当年可弥补亏损的税前所得额,填报《甘肃省地方企业××× 年度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核表》,格式见附件(二)。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 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报县级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盖章,然后在当年纳税申报中 填报扣除。逾期报审或资料不全者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其亏损不得自行在税前扣除。 附件1.甘肃省地方企业截止×××年度可用以后年度所得税前弥补亏损余额确认表 (略) 2.甘肃省地方企业×××年度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核表(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6日 国税发[1997]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补审核制度,严格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 弥补扣除的审核,我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 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 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 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 业(单位)当牛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 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 (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 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 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 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 延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前尚未弥补的经营 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 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 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 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四、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字,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 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 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 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证 等有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   五、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 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 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 人弥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六、建立弥补亏损台账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台账的内容应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 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 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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