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8]048号颁布时间:1998-07-21
1998年7月21日 甘地税三[1998]04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请贯彻执行。
一、凡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仍坚持按照“两个低于”的规定计算工资税前
扣除额,并对不符合“两个低于”的工资支出调整纳税,同时,还应对当年实际发放
工资额低于税前扣除额的部分予以调整纳税。这部分调整数额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
由企业提供以前年度调整纳税资料,经同级地税机关审核后,相应增加发放年度工
资税前扣除额。
二、对企业当年按照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均以当
年税前实际扣除的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计算前扣除额。
三、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45日内向同级地税机关报送“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审批
确认表”(表式附后),并附有劳动部门的工效挂钩方案批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纳税
人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在汇算清缴时,工效挂钩新增效益工资及动用的工资储备不
得在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10日 国税发[199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各地反映,不少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工资额和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不一致,提
取数大于实际发放数,有的差额较大,并将差额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或转入
福利费、统筹费、保险费及安排接待费用等,对此种情况,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是按
提取的工资额扣除,还是按实际发放数扣除,要求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
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
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
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以前
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