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2007]92号颁布时间:2007-09-13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税法执行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决定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0]043号)第四条内容,其应税所得率的执行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十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