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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利得的新旧核算

录入时间:2007-10-16

  在会计实践中,企业既可能是捐赠人,向对方(受赠人 )做出捐赠;也可能是受赠人,接受对方(捐赠人)的捐 赠。本文重点讨论作为受赠人的企业接受捐赠的有关核算 。
  一、从旧核算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 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 值。同时,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 值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 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 额。
  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 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 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 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 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 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举例说明如下:
  例1:2007年9月,江苏公司向淮安公司捐赠现金10万 元,淮安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30万元。根据会计制 度及相关准则规定,淮安公司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的金额为10万元。
  借:现金10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100000
  根据税法规定,淮安公司2007年接受捐赠的现金应缴 企业所得税33000元(100000×33%)。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1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7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按照税法规定,淮安公司应将接受捐赠的现金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因此,申报2007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 税所得额6.7万元。
  接本例,如果淮安公司2007年亏损80万元,则2007年 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800000+100000),可 免缴企业所得税。此时,应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余 额全部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1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000
  例2:2004年1月1日,江苏公司向淮安公司捐赠一批原 材料,账面成本为80万元,市场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 。淮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 值税1.7万元。由于捐赠数额较大、淮安公司将其并入当年 应纳税所得额缴税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将 其均匀计入2004年和2005年的应纳税所得。假定江苏公司 和淮安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 17%,淮安公司2004年、2005年均实现利润100万元。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 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 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 目。淮安公司接受捐赠材料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
  借:原材料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170000
  2004年,淮安公司应转出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 金额为585000元(1170000÷2),应缴企业所得税193050 元(585000×33%)。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585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9195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3050
  根据税法规定,淮安公司应将接受捐赠的资产并入应 纳税所得额,因此,淮安公司申报2004年企业所得税时,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5000元。2005年会计、税务处理与 2004年相同。
  二、从新核算
  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并没有包括 专门针对捐赠的单项准则,但是以上的会计处理方法显然 无法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核算要 求,联系基本准则对利得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企业应当 在实际收到捐赠时确认接受捐赠的资产,并将其计入当期 损益。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算:
  1.企业应当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设置“捐赠利得 ”明细科目对接受捐赠的资产进行核算。取消原先设置的 “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不妨可以这样理解,过去我们将 捐赠利得当作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虽然先通过“ 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过渡,最终是计入资本公积的。而在 新准则下,我们将捐赠利得当作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 ,当然不需要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过渡,而是计入 营业外收入。
  2.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其实际金额入 账。承前例1,淮安公司接受捐赠现金10万元,应当编制会 计分录:
借:现金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100000
  根据税法规定,如果淮安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为 30万元,淮安公司2007年接受捐赠的现金应缴企业所得税 33000元(100000×33%),直接在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 整,无需进行账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如果淮安公司 2007年亏损80万元,则200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 元(-800000+100000),可免缴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 所得税准则的要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定其 入账价值: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 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 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应当按照受 赠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承前例2:淮安公司接受捐赠一批原材料,账面成本为 80万元,市场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淮安公司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淮 安公司接受捐赠材料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
  借:原材料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1170000
  (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 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如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应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 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如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接受捐赠资 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果以上方法均无法确定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 则以其名义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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