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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不宜摊销

录入时间:2007-10-11

  无形资产,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界定,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可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并在会计核算中明确了其核算办法: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购入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时,一次性记入“事业支出”、对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摊销按受益期分期摊销。
  在笔者所接触的事业单位中,目前没有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对“无形资产”核算有二种模式,一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年末一次性计入“事业支出”;一是将其放在“无形资产”科目,不予核销,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会计核算方法,对无形资产不结转支出,而是视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理由如下: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对财物的增减、收发和使用的经济业务要进行核算,而不是核销。因此,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它是一种由流动资产即货币资产转变而来的可再用的资产,只是形态上发生了变化,它与固定资产不同之处在于,从理论上讲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有可能增值亦有可能减值的一种可计量性的资产,而固定资产只能是减值。同时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支出”的定义,亦可看出取得无形资产不具备支出的要素: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资金耗费了从本质上讲就失去了使用权和所有权,如各项费用的列支及发放给个人的工资补贴等,而自制或外购取得无形资产的资金耗费,只是形态发生了变化,使用权和所有转并没有让渡他人;
  二是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对资产管理规定的要求:“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试想,如果在账面上将无形资产已经核销了,既无账又无卡,如何做到账实相符、如何对其加强管理?要说管理那也只能是停留在形式上罢了,要想不流失也难。另从基层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看,购置或开发无形资产的资金一般不是很充裕,举债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当年一次性结转无形资产到事业支出,结余产生“红字”的可能性极大,会造成收不抵支,亦不符合预算管理的规定;
   三是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规定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其暂时闲置的资产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后,可以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如果账面没有了无形资产,则容易成为滋生“账外账”的土壤,导致其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或出借的收入流入单位的“小钱柜”,给单位乱发、滥补注入了资金来源,给思想不健康的人提供了腐败的“温床”,更会成为诱惑犯罪的“罂粟果”,如此一来势必造成国有资产不必要的流失
   四是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的内容中函盖了对其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增值、保值要进行审计,如果账面没有了其无形资产,那么作为资产就缺了一块,其真实性被打了折扣,审计将不能够评价或正确评价其国有资产保值或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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