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该如何操作?

录入时间:2007-09-28

  问:我单位原为事业单位,原来对所有成员单位(均为一级法人)只是行政管理职能,现拟转制为企业,同时对所有成员单位形成股权关系,那么,经过清产核资核实国有资本后,为达到上述目标,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如何确立?怎样才能实现对成员单位的投资股权关系?请对操作办法和程序进行讲解。
  答:为促进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工作有序、健康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精神,贵单位事改企可以参照以上文件和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凡涉及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或产权(股权)转让、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非货币资金投资、单位终止或破产清算等经济行为的,都必须对涉及的资产先审计后评估。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必须到具备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交易手续。?
  二、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的资产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管理工作实行“三统一”。即: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的资产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机构,统一由财政局(国资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委托;资产审计及评估报告由财政局(国资办)统一审核;资产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费用作为单位改企转制成本,由财政局(国资办)在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统一支付。?
  1.为保证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质量,在支付资产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费用时,财政局(国资办)预留20%的质量保证金,待改企转制实现后,一年内未发现重大资产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金予以返还。?
  2.财政局(国资办)应进一步加强对资产审计及评估报告的审查和核准工作。对审计报告,应重点审查不良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资产评估报告,应根据被评估单位的评估目的、清查核实后实物资产的价值等,分别采用核准或备案制。
贵单位对成员单位的投资股权关系,以及注册资本数额的确定,必须经过国资委、中介机构以及工商部门等机构的评估、审计和注册登记和备案。
  三、资产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程序及要求:(1)委托中介机构。财政局(国资办)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选择和委托资产审计、评估及产权交易机构。(2)清产核资。在事改办的指导下,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对所属改企转制事业单位进行清产核资,并将清产核资结果在改企转制事业单位内部公示7个工作日。(3)资产及财务审计。审计评估报告及审计出的不良资产应报财政局审查和核批,并将已审查和核批的资产及财务审计评估报告报市审计局备案。(4)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单位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资产评估结果在改企转制单位内部公示7个工作日。(5)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的确认。国土资源局对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确认批复。(6)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财政局(国资办)对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的资产评估报告,需核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批复;需备案的,当日办理备案手续。(7)根据资产处置方案,办理国有产权交易手续。?
  四、改企转制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及审计过程中,对资产损失及增加负债等重大账务处理问题,必须报经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处理。对土地使用权需剥离、处置的,应报国土资源局批准后方可处理。
  以上程序和解释仅供参考,一般各地对事改企都有一套法定程序,具体办理事宜请及时联系咨询当地财政局、国资委、工商局、国土资源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后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