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可以代分公司开具发票吗?
录入时间:2007-09-25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的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由于生产规模扩大,现计划在西南地区投资设立一个新生产厂,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可以选择。
因为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的特殊性(如果没有列入发改委的目录,则不能颁发整车合格证,也就不能开具机动车发票),因此,无论是采用哪种组织形式,可能都需要由总公司代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具发票(包括销售整车的增值税发票和单台机动车发票),并要求购货方将款项直接付往子公司或分公司帐户上。
请问:1、如果可以的话,分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可以单独开具发票吗?
2、子公司和分公司从纳税的角度,有什么具体的区别?
3、要求购货方将款项直接付往子公司或分公司帐户上的这种做法,从会计或税务角度,是否允许?
答: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可以成立子公司,也可成立分公司,在回答您以上问题之前,先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
一、二者法律角度的不同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二、税收角度的区别
所得税方面:
是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增值税方面:
分公司虽然方便管理,但总公司或分公司如不在同一地区,因为货物发往异地销售,属于视同销售的经营行为,不仅在销售地要缴纳税款,总公司还得再缴一次税,形成了“重复纳税”,得不偿失。 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公司分支机构所得税的缴纳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纳税,另一种是分支机构集中到总公司汇总纳税。采用何种形式纳税关键取决于公司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义务人。这样,受公司分支机构可能存在的盈亏不均、地区税率差别及资金控制等因素影响,不同缴纳方式会使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整体税负水平产生较大的差异。假如分支机构采用的是汇总纳税的方式,那么总公司发往分支机构的货物,应当在当月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企业的货物还没销售就要先纳税,这对企业打开外地市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而若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经营的话,则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将税款延迟。
而成立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一律按正常企业的业务往来缴纳增值税,税法上并不认可关联交易所使用的内部转移价格。
三、综上,如果是子公司,或者如果分公司能够独立核算,则可以单独开具发票并要求购货方将款项直接付往子公司或分公司账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