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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3-01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
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
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人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
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根据如上规定,其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或,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递延税款
  交纳所得税后,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转为“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现举例说明之。某企业1999年12月底接受捐赠设备一台,价值10万元。预计使用5年,净残值为零。按直线法折旧。使用4年后转让,收款3万元。
  接受捐赠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10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67000
  递延税款33000
  上缴所得税税款时:
  借:递延税款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67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7000
  固定资产转让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
  累计折旧8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借:银行存款3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
  贷:营业外收入10000
  由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一般没有到期清理转让现象,故其会计处理与接
受捐赠固定资产前两步处理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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