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少缴所得税如何查
录入时间:2001-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1信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企业间业务往来
频繁,应收款项随之增多,为了减少企业因收不回款项而发生损失,在会计制度和税
法中都规定了有关坏账的处理方法。
坏账是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
失,称为坏账损失。查账人员对坏账损失的稽查首先将应收账款的明细账和总账相对,
审查企业是否做到账账相符;其次将发生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的凭证逐一调阅,审查
企业是否做到账证相符;最后看企业确认坏账的标准是否正确。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处理:(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
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3)债务人道受重大自然灾害后或意外事故,
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4)债务人逾期未履
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5)逾期3年(外商投资企业为2
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例:2001年3月,税务局对某纺织厂2000年度的坏账损失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
在2000年9月24日确认一笔坏账损失12000元,经核对发现该项应收账款的发生时间为
2000年2月8日。企业2000年2月的凭证摘要中注明该笔业务是企业销售给甲服装厂的布
料2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甲服装厂 234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2000年9月的记账凭证摘要中注明收到部分销贷款,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400
管理费用 12000
贷:应收账款--甲服装厂 23400
该凭证只附一张银行存款通知和业务部门的情况说明,无财政税务部门的审批意
见。进一步查实,了解到甲服装厂因暂时资金短缺,与纺织厂商定先偿还11400元,余
款一年后再归还。
纺织厂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余款部分作坏账损失处理,违反了
坏账损失确认标准,把将来可以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一方面增大了当
期费用,抵减了当期收益,少缴了税款。另一方面,为以后款项收回时作为“小金库”
或私分留下了可乘之机。
企业应进行账务调整分录如下:(所得税税率为33%,盈余公积为10%,分给投资
者为30%)
(1)借:应收账款--甲服装厂 1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96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040
(2)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216
贷:盈余公积 804
应付利润 2412
(3)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960
贷:银行存款 3960
(4)借:应付利润 2412
贷:银行存款 2412
若该问题是在2000年度内发现的,则作调整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甲服务厂 12000
贷:管理费用 12000。(a200107170081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