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司关于对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专家自用安家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
监行[1997]72号颁布时间:1997-01-09
监行[1997]72号
北京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社会科学院与德国阿登纳基金会签订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与
德国阿登纳基金会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阿登纳基金会在北京设立了项目执行人
办公室,请你关给予备案。鉴于上述协议属非政府间协议,其中有关免税条款需另报
国务院批准,请你关根据海关现行规定为驻京项目执行人Joerg Wolff先
生办理其自用安家物品的审批验放手续。
附件:《合作协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与德国阿登纳基金会合作协议
经中国政府1996年1月8日批准,中国社会科学院(以下简称“社科院”)
和德国阿登纳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本着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联邦德国
之间友好关系的意愿,为促进两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为经济、政治、法律等社
会科学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作出贡献,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协议的宗旨
协议的宗旨是加强中德两国人民和学者之间的友好关系及相互理解,社科院和基
金会(以下简称“双方”)通过在经济、政治、法律等社会科学领域共同开展学术活
动和研究项目以达到此目的。
本协议确定社科院为基金会在华的主要合作伙伴。
本协议不排除基金会与其他中方机构根据本协议宗旨实施的项目计划。
第二条合作范围
双方共同开展下述活动:
(一)、组织并举办各类学术讨论会和咨询活动等。
(二)、培训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
(三)、派遣中、德及其他国家的学者、专家进行学术交流。
(四)、促进双方的合作研究,出版有关学术著作和译著。
第三条项目执行人办公室
为现实协议所定之目标与任务,阿登纳基金会将在北京设立项目执行人办公室,
社科院将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基金会的义务
一、 派遣一名项目执行人主持办公室的工作,并聘请有关中方及德方工作人员。
二、为其办公室提供资金和有关设施,包括 、办公设备及车辆。
三、承担基金会驻京人员及家属的旅费和生活费用以及个人物品的运费。
四、为中、德及其他国家在华从事基金会项目的工作人员、专家支付薪金、补贴
等。
五、基金会将根据其财力每年向中国学者,特别是社科院的学者提供不定量的奖
学金名额。
六、资助社科院的研究项目和中德双方学者的合作研究项目并在双方商定的范围
内协助社科院办公设备和科研技术的现代化。
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社科院的义务
一、协助基金会解决驻京项目执行人办公用房、电话、传真设备及其常驻人员生
活住房。
二、协助基金会驻京项目执行人办公室物色并招聘中方工作人员。
三、为基金会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办理在华居留、工作许可、多次出入境签证及其
他必要的手续。
四、协助项目执行人办公室开立外汇帐户。
五、根据中国现行关税规定为项目执行人办公室进口办公用品、车辆、出版物办
理海关免税手续。
六、为基金会常驻人员及其家属进口个人用品办理海关免税手续。
七、为基金会常驻人员办理在华免交个人所得税手续。
第六条年度计划
双方共同负责项目的管理与实施。项目的确定与实施细则由双方通过年度合作计
划商定。基金会将向社科院通报其与其他机构在京开展的项目和计划。协议的适用与
解释通过相互谅解友好解决。
第七条政府间条约
双方将遵守两国政府间签订的条约。
第八条协议文本的签署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果在协议期满前六个月内,任何一
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上本协议,则本协议有协议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
延。经双方同意,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议于1996年3月14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德文写
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德国阿登纳基金会执行主席
王洛林教授 盖尔德·朗古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