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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七台河市税务局稽查局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颁布时间:1970-01-01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七台河市税务局稽查局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2021年随机抽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对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进行随机抽取。(附件1)

  二、检查年度

  检查年度为2018年至2020年三个年度,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可扩展检查所属期,依法追溯。

  三、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1年5月17日前)

  由市局稽查局组织检查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开展自查,企业参考《税收自查通用提纲》(附件2),在自查期限内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按期缴纳自查应补税款。企业应于5月17日前将企业自查报告、《自查补税明细表》(附件3)加盖企业公章进行上报。

  (二)重点检查阶段(2021年5月17日-8月17日)

  自查结束后,对拒不开展自查或自查不到位的,应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市局稽查局要按省局规定对重点稽查对象开展检查,保质保量的完成企业重点检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市局稽查局要成立领导小组,将检查工作进行分解细化,层层落实。

  (二)提高服务水平,精心组织辅导企业自查

  1、市局稽查局全面辅导和支持辖区内企业自查,帮助企业参考《税收自查通用提纲》和相关指导意见进行全面彻底自查。

  2、对自查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自查内容、期限、联系人等,督促其在自查期限内开展自查工作。

  3、企业对自查发现的应缴未缴税款、滞纳金,制作自查报告并填写《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市局稽查局对企业反馈材料及时予以确认,协助企业办理税款入库。

  (三)依法实施检查,确保重点检查取得实效

  1、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合理调配检查人员,加强查前辅导培训,明确检查重点、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等事项。

  2、市局稽查局要对重点检查工作开展督导,可以对检查工作进行实地抽查,对检查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责令重新检查。

  3、对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威力,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曝光力度。

  附件1:随机抽查企业名单.xls

  附件2:税收自查通用提纲.doc

  附件3:随机抽查对象自行补税明细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七台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4月30日

  附件1:

随机抽查企业名单

序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行业大类行业纳税人名称
191230900096364625A制造业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七台河市隆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291230921MA1B690H5F批发和零售业煤炭及制品批发勃利县义恒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391230900322933612U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七台河市供排水总公司


  附件2:

税收自查通用提纲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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