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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乐山市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川财税〔2015〕17号颁布时间:2015-12-31

乐山市人民政府:
  来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浮乐山市契税适用税率的函》(乐府函〔2015〕45号)收悉。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2010〕1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契税适用税率由4%调整为3%,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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