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颁布时间:2014-05-26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的同时,增报《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现将《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2.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填报说明
下载
上一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衔接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