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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抗疫,这四个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要注意

录入时间:2020-03-13

1. 疫情影响食材过期,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转出。


  2.免税收入的进项税额应在什么时候转出?


  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纳税人在处理兼营项目的进项税额时,对于能够准确区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在购进时,即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时全额转出。对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电力、水、日常办公用品等,应根据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中,“当期”的概念,指的是免税行为销售发生的当月。


  3.疫情期间,酒店提供餐饮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作进项转出。票面日期发生在2020年以后且企业申报抵扣的,需要在免税政策期间转出;企业取得的票面日期在2020年前,且在免税期间勾选抵扣的,不需要进项转出。这样理解对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是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就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能否抵扣的关键在于是否用于不可抵扣的项目,而不是抵扣凭证取得的时间。因此,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票面日期即便在2020年前,但在免税期间勾选抵扣,如果用于免税项目,依然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4.我们酒店经营餐饮业务,按政策1月起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想问一下12月的留抵进项是否也需要转出呢?


  答:只要用于免税项目,对应进项税额均应转出,包括留抵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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