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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使用权缴契税能否加计扣除

录入时间:2010-06-23

【中华财税网2010-06-23信息】  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土地的300万元契税,在该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作为加计扣除20%的基数?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作为加计扣除20%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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