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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涉外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如何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1999-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99信息】 最近,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有些老涉外 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进料加工货物,在 取得出口收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由于对有关税收政策不了解,多转出了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烟台某老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通过进口免税料件生产出口货物,1998 年实现销售收入7000万元,其中出口收入5000万元,当年进项税额为4 24万元,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1163万元。   该企业依据(94)财税字第058号文件规定,计算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 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基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 当月全部销售额   计算结果,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3万元,企业据此计缴应缴 增值税。   其实,1996年7月8日,国税发[1996]123号文《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老企业出口货 物免税问题”规定,经企业申请,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对当年出口货物不得抵 扣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下列公式进行年终清算调整:   当年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年全部进项税额-当年海关补征内 销货物进项税额+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 当年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 当年全部销售额   企业将有关数据代入上式,计算结果,该企业应转出进项税额约235万元。 由于企业对税收政策没有全面了解,年终未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进行清算调整, 致使多转达出进项税款68万元,多缴纳增值税68万元。   从本例可以看出,作为纳税人只有全面了解掌握好税收政策,才能确保依法 纳税,既不少缴、漏缴税款,也能切实保护自身利益,不多缴税款。                            (ai990606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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