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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计算中的难题怎样解决?

录入时间:1999-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99信息】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入,税务机关 的稽查力度不断加大,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缴纳的税款如何准确加收滞纳 金变得越来越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或 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均应当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 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加收滞纳金出现不少问题,值得我 们重视。主要表现在:   滞纳金计算上的困难   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缴纳税款,一旦延误, 就应该加收滞纳金。如果说纳税人当期税款延迟缴纳,这笔滞纳金计算还简单的 话,那么在一年中每月有笔收入少缴或不缴流转税,计算这个滞纳金就相当复杂 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应该逐月计算出应缴纳的流转税额,再分月加收相应滞 纳金。这样做法,应用于日常税务稽查中,增加了税务稽查的工作量,使检查人 员陷于简单的计算过程中。   滞纳时间上难以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 98]291号)规定: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从税款当期 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同时,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 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所以说, 税法确定的纳税期限不一定是固定的某一日。如果查获企业偷税每月都有发生, 滞纳金的起始时间势必要查日历来得到,并且要注意春节期间的休假日是否影响 纳税期限,如果是前几年的偷税,还要查历年的日历。这样的计算除了多收点滞 纳金以外,有何意义?这样加收滞纳金,税务稽查人员不但增加了工作量,而且 最主要的是容易出差错。一旦发生有关滞纳金的行政诉讼,极易使税务机关处于 尴尬境地。   同一税种各类企业纳税期限不一样难以掌握   依照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核定企业的纳税期限。例如金融业纳税期限法 定是一个季度,假如查到银行在营业税上有偷税行为时,势必要从应税收入所属 季度的季末次月10日起,开始计算滞纳金。但如果是外币收入,按照有关规定 也不能这么算,要先把外币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出本年度营业税额,减去当年上季 度的已缴营业税额,差额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有些企业实行按实际营业额征收 所得税的办法,税务机关规定其按月征收所得税。税务稽查人员查到这种企业瞒 报营业额少缴所得税时,一般就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确定的纳税期限计算滞 纳金。   有的滞纳时间的计算难以使纳税人心服   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这种 补偿折算成利率高达73%,月利率6%左右。目前税务机关在日常稽查时,查 到企业偷税行为一般在上一年已经发生,放到今年来稽查并计算滞纳时间,使纳 税人很有意见,认为“如果早来检查就可以减少滞纳金支出”。从税务人员开始 查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这段时间叫纳税人负担滞纳金也难以使人心服。 因为这段时间,有的是税务人员整理资料,写出稽查报告的时间;有的是税务机 关内部处理文书制作按规定应有的时间;有的是按规定应该给纳税人申诉、要求 复议的时间;有的是碰到政策不甚明确,按规定要向上请示汇报,待明确答复后 再认定是否偷税,作出处理。这些时间都让纳税人负担滞纳金道理上说不过去。   在滞纳金计算上,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反映我们原来不 太重视滞纳金计征,现在强调加收滞纳金,一时间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难以适应。另一方面也暴露了税收征管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亟待完善。首先, 允许企业在某一期限内进行一年的税收调整清算,便于稽查人员查核。其次,对 滞纳金实行简便计算,滞纳时间在一个月之内的,按日加收滞纳金,一个月以上 的加收一个固定比例的滞纳金,比如10%、15%等。最后,滞纳时间的计算 应扣除一些不应由纳税人负担的时间。譬如,从现阶段稽查实践看,从通过企业 查帐开始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规定的缴税期限,这段时间可否视作滞纳 时间暂停,不得加收滞纳金情况处理,纳税人不负担税务稽查期间的滞纳金。                          (a99071600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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