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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时效要明确

录入时间:1999-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99信息】 所谓发票的时效,是指开具发票的单位 对从国家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所具有的有效使用时间。比方说,某开具发票单位 1998年7月从税务机关领购了该年度发票,这宗发票的开具者是使用到19 98年底止呢或是其他时限。   为什么提到发票的时效问题呢?因为我们现行的发票仅表明了开始使用的年 份(如印有“96A”字样,说明1996年始启用),至于填开使用到什么时 间止,没有明确表示,致使开具发票的单位对发票的使用很随意,不规范,延续 一年乃至几年填开使用已是普遍现象。比如,1998年1月我需乘公交车赴地 区办事,买车票的时候,车站售票员给了我具有明显标志的1997年度车票, 我问售票员:“这票行吗?”售票员理直气壮地回答:“这是什么话!保你持票 上车。”事实真如她所说,我的确凭票坐上了车,之后我们单位也将该车票予以 报销了。   又比如,1997年9月我到县直某单位搞了半年财务检查,发现这个单位 报销的单据中,标有以前年度字样的发票多得很,什么办公用品的、餐饮业的等 等。我问该单位的财会负责人:“以前年度印制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合适吗?” 他无奈地说:“这让我怎么说呢?这种发票有发票监制章,开具单位又盖有财务 印章、开票人手章,报销时又有“一只笔”签的“准报”字,时间上如实填写今 年的月、日,可以说手续完备,我们能因为是以前年度印制的发票就拒绝报销吗? 再说国家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没明确规定这种情况违纪吧。”我哑然。   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确实没有有关发票时效的明确表述。但是,发票时效不明确,危害是 相当大的:开具发票单位容易弄虚作假,偷逃税款;凭发票报销者可以混水摸鱼, 中饱私囊;最后受损害的,就是国家财政了。所以说,发票的时效要明确。   我认为,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中,增加 “当年发标只限开具发票单位当年使用”的条款。可以这样设想,印制发票的 时候,在“开票日期”栏印上确切年份,月、日前则要空格,如“2000年 月 日”。这样当年的发票只准在当年使用,可操作性强,发票的管理也更加规 范,更加完善。                  (g99060200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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