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99信息】 填开发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都开’’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凡是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
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人支付款项时,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这条原则是基于发票作为监控税源,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工具而确立的。
上面提到的“服务”不能狭义地理解为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而是指除工
业、商业的货物销售行为以外的经营行为,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转让无形资
产等。
但是,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如消费者个人到使
馆进餐等),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都要”的原则
就是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
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同时对取得发票的一方提出
禁止性规定: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这条原则是基于以下因素确立的:
①税收征管法关于从事生产的纳税人应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
证记账,进行核算的规定,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关于经批准的部分个体工商户可
以依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贷销货登记簿的规定。
②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③纠正不正之风和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
应当说,以上两条原则是相互联系并相互制约的,只有“都开”,才有“都
要”;大家“都要”,就促使经营者“都开”。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
扣税款的作用,开具和取得发票双方之间构成了不可分割的链条,上一环节不按
规定办,下一环节就不能抵扣税款,形成了互相制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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