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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填开发票?

录入时间:1999-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99信息】 填开发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都开’’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凡是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 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人支付款项时,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这条原则是基于发票作为监控税源,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工具而确立的。 上面提到的“服务”不能狭义地理解为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而是指除工 业、商业的货物销售行为以外的经营行为,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转让无形资 产等。   但是,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如消费者个人到使 馆进餐等),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都要”的原则   就是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 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同时对取得发票的一方提出 禁止性规定: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这条原则是基于以下因素确立的:   ①税收征管法关于从事生产的纳税人应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 证记账,进行核算的规定,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关于经批准的部分个体工商户可 以依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贷销货登记簿的规定。    ②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③纠正不正之风和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   应当说,以上两条原则是相互联系并相互制约的,只有“都开”,才有“都 要”;大家“都要”,就促使经营者“都开”。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 扣税款的作用,开具和取得发票双方之间构成了不可分割的链条,上一环节不按 规定办,下一环节就不能抵扣税款,形成了互相制约的关系。                          (g99060200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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