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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前”房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减轻了!

录入时间:2016-12-13

 对于“改前”房在营改增过渡期内,纳税人如果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在同样的交易条件下增值税的税负相比原营业税时期减轻了许多。
  文中“改前”房仅指纳税人在今年4月30日以前购买的房屋。文中纳税主体为一般纳税人,交易金额为含税价,增值税计税方式为简易征收。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取得的全部价款及相关的经济收益为收入;以取得房屋的成本和在销售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为扣除额;以收入减去扣除额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乘以对应税率减除扣除项目乘以速算扣除率的差额为应纳税额。
  案例:A公司是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为一般纳税人,其机构所在地在青海省西宁市,A公司于2013年2月1日从B公司购买一处房产(坐落地位于西宁市),取得了相关发票;成交价1000万元、缴纳契税1000×3%=30(万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营改增前:
  A公司销售房屋土地增值税处理方式
  假设,A公司于2016年3月1日以1500万元将此处房产销售给C公司,并开具了发票。
  应缴营业税=(1500-1000)×5%=25(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5×7%=1.75(万元);
  教育费附加=25×3%=0.75(万元);
  印花税=1500×0.0005=0.75(万元);
  土地增值税处理方式
  收入额=1500万元;
  扣除额=1000×(1+3×5%)+30+25+1.75+0.75+0.75=1208.25(万元)。
  注意上式第一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税务机关确认,购房原始成本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每年指以12个月为1年,超1年不满12个月但超6个月可视为1年。契税(有完税凭证)也可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增值率=(1500-1208.25)÷1208.25=24.12%;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91.75×30%-1208.25×0=87.53(万元)。
  营改增后:
  A公司销售房屋土地增值税处理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假设,A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以1500万元含税价将此处房产销售给C公司,选择了按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并开具了发票。
  取得房屋时的契税如前文所述,销售房屋时:
  应纳增值税=(1500-1000)÷(1+5%)×5%=23.81(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3.81×7%=1.67(万元);
  教育费附加=23.81×3%=0.71(万元);
  印花税=1500×0.0005=0.75(万元);
  土地增值税处理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因此,上述计算中,A公司按简易征收计算的增值税是A公司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应将其从收入中减除后作为土地增值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扣除额,并入到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
  收入额=1500-23.81=1476.19(万元);
  扣除额=1000×(1+3×5%)+30+1.67+0.71+0.75=1183.13(万元);
  增值率=(1476.19-1183.13)÷1183.13×100%=24.77%;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93.06×30%-1183.13×0=87.92(万元);
  假设,A公司于9月销售,根据前文所述规定可知:
  扣除额=1000×(1+4×5%)+30+1.67+0.71+0.75=1233.13(万元);
  增值率=(1476.19-1233.13)÷1233.13×100%=19.71%;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43.06×30%-1233.13×0=72.92(万元)。
  提示:对于“改前”房,在营改增过渡期内,纳税人如果选择简易征收方式计税,在同样的交易条件下增值税的税负相比原营业税轻了许多,如果了解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规定,单纯从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考虑,相应地推迟交易时间,也会在土地增值税上合理地省下一笔税款。另外,土地增值税作为A公司的一项合理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也可以扣除,A公司可结合自身情况从整体考虑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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