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7-25
某高校与一名美国籍教师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月薪2000美元。他在我国可否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免税待遇,需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十九条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公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暂时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对税收协定有关教师和研究人员免税条款中,所述大学、学院、学校或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包括的范围进行了明确:一、税收协定该条文中提及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有关教育机构,在我国是指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资格,并由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二、税收协定该条文中提及的科研机构,在我国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即如果该高校属于国税函[1999]37号文件规定的教育机构范围,该美国籍教师是由于在中国教育机构从事教学目的而停留在中国,停留时间为两年(小于中美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三年),该期间其在中国取得的教学报酬在中国应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名美国教师应当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到任教高校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协定待遇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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