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关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两个问题
录入时间:1999-06-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1/99信息】 问:我公司为了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范
围,于1997年12月向职工借款5万元,年利息按15%支付,请问:
①1998年12月我公司在支付职工利息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支付个人利息部分的20%)?
②1998年12月公司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假设银行贷款年利率是7%,
应怎样做纳税调整?
答:一、贵公司为了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范围,于1997年12月向职工借
款5万元,年利息按15%。1998年12月公司支付职工利息时,要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这里要分两种情况计算:
1.第一种情况:如果贵公司是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其向个人分配的
股息红利,凡股息红利收益率低于个人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部分,兔征个
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
当期个人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股息红利所属年度1月1日国家公
布的个人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股息红利收益率=每股分配的股息红利÷每股股票面值(按1元计算)×1
0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票股息红利收益率-当期个人银行一年定期储蓄
存款利率)×每股股票面值(按1元计算)×股票总股数×20%。
以上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2.第二种情况,如果贵公司不是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那么在征收个
人所得税时就要对向职工借款所付利息的全额征收。税率为20%。即:
支付个人利息=50000×15%=7500元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500×20%=1500元
二、假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7%,贵公司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应做如下纳税调整:
企业支付利息=50000×15%=7500元
年终允许企业税前扣除利息=50000×7%=3500元
年终调增应纳税所得=7500-3500=4000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
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
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非金融机构包括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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