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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在成本费用中的职工福利

录入时间:2017-06-08

  某大型国有企业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20世纪60年代由工厂改制而来的,历史包袱比较重。A公司在甲市的基地,所设子公司B公司的厂区与职工家属区建在一起。双方共用蒸汽(暖气)主管道,导致A公司的热电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无法区分所供B公司厂区与职工家属区蒸汽费用。C公司按蒸汽主管道的流量核算销售收入金额,统一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B公司。甲市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在对B公司进行税务巡查时,发现B公司存在列支职工蒸汽费用不合理情形。
  例:C公司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向B公司的厂区与职工家属区供应蒸汽30000吨(不含税销售价每平方米4元/吨)。
  B公司会计核算如下:
  (1)2017年3月B公司收到C公司开具的蒸汽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共性费用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00
  贷:银行存款135600
  注:共性费用是B公司设置的过渡科目,月末无余额。
  (2)月末分配蒸汽费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7000
  管理费用17000
  制造费用76000
  销售费用20000
  贷:共性费用120000
  同时凭证附件显示,按1元/吨结转转供给职工的蒸汽费,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3)收到职工缴纳的蒸汽费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7910
  贷:其他业务收入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10
  甲市国税局税收管理员通过核对账务处理后,对为什么按每平方米1元/吨结转转供给职工的蒸汽费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与B公司财务部长约谈。B公司财务部长解释,由于职工家属区的职工是建厂之初的老职工,一直享受A公司核定的每平方米1元/吨(不含税)供应价的蒸汽福利待遇,B公司一直执行A公司这一政策。购进价与核定价的差额部分由B公司消化,将其放在成本费用中列支。B公司并没有按购进价收取职工家属区的蒸汽费,而是按照核定价收取,在计其他业务收入的同时按照核定价结转其他业务支出。购进价与核定价的差额计入B公司成本费用。B公司职工家属区共有100户居民,每户住宅面积70平方米,按购进价B公司应向职工家属区居民收蒸汽费28000元(70×100×4),而B公司按核定价每平方米1元/吨向职工收取7000元(70×100×1)的蒸汽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按7000元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差额21000元(28000-7000)计入B厂成本费用。
  了解这一情况后,税收管理员提出以下征管建议:
  1.会计处理
  按购进价与核定价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差额部分转入其他应收账款,其中差额部分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1000元,在制造费用中列支17000元,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了3000元。
  借:其他应收款23730
  贷:管理费用1000
  制造费用17000
  销售费用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730
  当收到上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23730
  贷:其他应收款23730
  2.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将购进的蒸汽转供给职工家属区老职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B公司应补缴增值税2730元。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B公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1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250元(2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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