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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调增的所得额如何弥补亏损

录入时间:2012-08-20

  某化工企业2010年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不符合规定的代开发票67.2万元,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其他单位个人旅游费用25.6万元,以承租形式租入生产用货车4辆、轿车2辆,列支载有出租方名称的车辆保险等费用发票58.2万元,合计在税前支出费用151万元。当地税务管理部门认定企业2010年发生亏损39万元,税法允许当年可以弥补2009年及以前年度亏损数额为71万元。201112月当地稽查局检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发现上述违法事实。企业咨询对检查调增的所得额应如何计算弥补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本规定自2010121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检查的部分不但可以冲抵当年的亏损还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对2010年度查获的纳税调整增加的所得额部分,先予以冲抵当年的亏损39万元,即151-39=112(万元),对抵减后的余额112万元,还可以弥补法定期限尚未到达5年的2009年及以前年度亏本数额71万元即:112-71=41(万元)。这样,查补纳税调增所得额可弥补的亏损数额为:39+71=110(万元),经抵减后2010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1-39+71]×25%=10.25(万元),该企业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25万元。这里需要提醒企业,对弥补亏损后所应缴纳的税款尚需按税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减后2010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1-39+71]×25%=10.25(万元),该企业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25万元。这里需要提醒企业,对弥补亏损后所应缴纳的税款尚需按税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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