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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1日前批准的项目能否享受优惠?

录入时间:2012-08-10

  问:我公司是风力发电企业,是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2009年4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我公司是否从2009年可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09、2010、2011年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企业符合以上条件,可享受税收优惠。2009、2010、2011年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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