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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劳务派遣公司的养老金可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8-02-19

  问:我司部分后勤工作人员属于某劳务公司派遣,劳务公司每月向社保局缴纳该部分员工保险并取得社保局收费单据入账,然后每月开具其他服务业发票给我司,注明项目名称为“养老金”等,请问我司能否以此发票记入管理费用吗?该部分费用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虽然为贵公司提供服务,但并不属于贵公司的员工。贵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代垫的养老金,不属于为其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因此,贵公司取得的注明项目名称为“养老金”的其他服务业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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