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如何增整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5-25
(1)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应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是否须按未缴数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未呈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是否只能在税后列支?
答:(1)新税制前规定的“国家对企业税后留利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是国家在高税率、多优惠、低税负的情况下,为补充财政资金的需求,相继出台的不规范分配办法。随着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日趋规范,“两金”则已逐步取消。同时,“两金”是在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两金”上缴与未上缴是企业与财政的问题,不必再作税务处理。
(2)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理解,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损失,呈报税务机关是国家授权税务机关确认损失是否属实。情况属实,则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了这种损失,未呈报税务机关,可能有多种情况,一是企业确实发生了这种损失,企业在账务上已作损失处理,但因未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则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税务机关不允许税前扣除,要求企业作纳税调整,待完善申报批准后再在税前扣除;二是企业确实发生了这种损失,但因企业种种原因在损失当期未报税务机关,企业自行对其损失单独挂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作税前扣除,不影响当期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在以后年度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属实再在申报当期作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自认为发生了这种损失,报经税务机关审核认为情况不属实,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作纳税调整。总之,企业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上述损失,企业在税后如何处理,是企业的问题,税收上一般不作干涉。但如果企业在税后冲减税后利润形成的亏损,税收上是不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