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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计税工资的扣除

录入时间:2005-02-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1/2005信息】 565.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计税工资 的扣除   成员企业原则上按所在地计税工资标准计算扣除。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汇总 纳税企业,成员企业应按国家财政、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备查,其工资支出按规定扣除。工效挂钩方案未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可视同为 非工效挂钩企业,其工资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依据:国税发[2000]185号京国税发[2001]7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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