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2/2005信息】 521.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
处理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
方企业都不解散。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
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
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
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
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入
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
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
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
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
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
的基础。
依据:
国税发[2000]118号、
京国税[200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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