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2004信息】 问:我单位与另一家单位共同投资成立了
一家A公司,我单位对A公司供货,即关联单位,且产生应收帐款。现A公司因经营
业绩不好,已注销。我单位不但对其投资收不回来,而且其剩余财产也不足清偿我单
位的应收帐款。请问我单位对这笔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可不可以据实扣除?需不需要
税务机关批准?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不建立坏
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
额扣除”,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84号)第四十五条“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
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
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
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之规定,若企业提取了坏帐准备,则发生的坏帐应先冲
销坏帐准备;超过坏帐准备的部分,在当期直接扣除。若企业未提取坏帐准备,则按
当期实际发生数直接扣除。但坏帐损失的税前扣除,均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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