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对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可不可以据实扣除

录入时间:2004-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2004信息】 问:我单位与另一家单位共同投资成立了 一家A公司,我单位对A公司供货,即关联单位,且产生应收帐款。现A公司因经营 业绩不好,已注销。我单位不但对其投资收不回来,而且其剩余财产也不足清偿我单 位的应收帐款。请问我单位对这笔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可不可以据实扣除?需不需要 税务机关批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不建立坏 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 额扣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84号)第四十五条“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 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 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 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之规定,若企业提取了坏帐准备,则发生的坏帐应先冲 销坏帐准备;超过坏帐准备的部分,在当期直接扣除。若企业未提取坏帐准备,则按 当期实际发生数直接扣除。但坏帐损失的税前扣除,均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