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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已使用过的旧设备如何进行相关资产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3-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8/2004信息】 某公司系一外商独资企业,从另一家公司 购入已使用过的旧设备几台,价款总计50万元,两家协商款项4年内付清,每月支付1 万元,共付48次,对方要求该公司付给一次款项后开具一张普通发票,金额1万元, 共开具发票48张。对方这种做法符合税法规定吗?对方应于何时给该公司开具发票?该 公司应凭什么如何确定购入旧设备的折旧额、残值及折旧年限才准予税前列支? 答:1、该公司从另一家公司购入已使用过的旧设备,交易双方商定款项4年内付 清,每月支付1万元,对方在该公司每次付款时开具一张发票,这样的做法并不违反 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号令)第 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 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方应向该公司收取款项时开具 发票。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三十 三、三十五和四十一条等规定,该公司所购入旧设备计提折旧的有关事项应按如下处 理:设备的原价应根据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加上运价、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 有关费用确定;残值不低于原价的10%;旧设备若尚可使用年限少于10年,在提出证 明凭据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折旧年限按尚可使用年限确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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