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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的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 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 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 分期均匀抵扣。依据:国税发[2003]4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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