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与扣除
录入时间:2003-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2003信息】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
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近几年国家又对部分捐赠对象制定了更宽松的鼓励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社会、
对人民公益、救济事业的重视和支持。对这些政策规定的不同捐赠,如何进行正确
计算与扣除,是一个必须认真研究对待的问题。
一、捐赠的扣除和计算
一是捐赠的扣除。对全额可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无论企业当期亏损或盈利,也无论
企业当年有无应纳税所得额,都可在税前扣除。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
列支。对有比例限制税前扣除的捐赠,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按捐赠的对
象规定的比例分别计算不同比例的捐赠扣除限额,分别按限额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
得在税前扣除。如企业当年无应纳税所得额则无比例限制捐赠扣除。
二是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比例限制捐赠扣除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当年比例限制
捐赠扣除限额=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限制扣除比例。不同捐赠限制扣除比例的捐赠应
分别计算扣除限额并分别扣除,不能打通计算。即计算基数的确定,应以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企业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将比例限制扣除
捐赠额全部剔出,按公式计算扣除限额,并按规定扣除。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
额不得作为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
二、捐赠与弥补亏损的顺序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
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
长不得超过五年。它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用当年的自结所得弥补以前年度税务
机关核定的亏损。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比例限制扣除捐赠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顺序上应先补
亏、后捐赠。笔者对此持相反的看法即应先按规定计算捐赠扣除额,并进行税前扣除
后,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是因为:
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捐赠支出纳税调整在纳税调整后所得前,而
以前年度亏损在纳税调整后所得后,故应先计算捐赠扣除,后弥补亏损。
二是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把符合规定税前扣除的捐赠足额扣除。
三、技术开发费的抵扣与弥补亏损的顺序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1999]49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其实际
发生额的50%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
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
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因此,对发生以前年度亏损,当年又有技术开发费扣除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计算顺序可得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
项目金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上述公式说明,技术
开发费的计算和调整抵扣在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后。如果企业先弥补亏损后再计
算技术开发费将减少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抵扣额,影响企业的利益,所以要先进行技术
开发费的抵扣,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捐赠税前扣除与技术开发费抵扣的顺序
企业所得税条例对捐赠的计算是以不含捐赠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计算并扣除
捐赠,而技术开发费属虚扣,所以,笔者认为先计算并扣除捐赠后,再计算和抵扣技
术开发费较为合理。
五、乡镇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的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
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
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乡镇企业,国家在1994年给予了可按应纳税款减征10%的政策。那么,乡镇企
业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是先减征10%再抵免40%,还是先抵免40%再减征10%,虽
然290号文中未明确,但从维护纳税人利益角度出发和文件规定时间先后,笔者认为
应先减征、后抵免。 (h20031003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