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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出口贴息收入和财政奖励可否免税?

录入时间:2003-11-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0/2003信息】 某公司是一家沿海开放地区的中外合资企 业,产品部分出口,2002年收到国家出口商品贴息(出口收汇一美元国家贴三分钱)数 十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2001年财税字(2001)120号文)的精神,该公司拟在汇算清缴时将此项 收入调入免税收入。但税务部门认为:1、此通知只指对2001年出口商品贴息收入免 征企业所得税,未包括2002年;2、此通知只指企业所得税,未列明免征外资企业所 得税。故不予免征2002年度出口商品贴息的外资企业所得税。该公司认为:财政部出 台此项政策的初衷是为了鼓励出口、提高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此项政策应该对内 外资企业都适用,而不应该内外有别。问:该公司此项收入是否应缴所得税?如免缴, 3%地方所得税部分是否免缴?   另外,2002年度地方政府为奖励该公司为地方财政、招商引资所作的贡献,通过 财政给予该公司一部分奖励。问:此部分奖励是否应缴所得税?   答:对上述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有关企业收到的国家出口商品贴息征税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2002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69号)规定,有 关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2002年继续执行。根据我们对国家税法 和税收政策文件的理解,尽管该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但是也可以享受国家的上述税 收优惠政策,因此所收到的国家出口商品贴息收入应属于免税收入,不应缴纳企业所 得税,但是3%的地方所得税不属于免税范围,应依法缴纳。   二、有关财政给予奖励的税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 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 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于该公司在2002年度收到地方政府财政给予的奖励, 应依法在实际收到奖励的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除非国务院、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该公司取得的奖励有特别的免税规定。(z 2003 010 78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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