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核算
录入时间:2003-10-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0/2003信息】 实例:某城市一化工公司(国有企业)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以外购化妆品生产和销售成套化妆品,2000年度有关生
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期初库存外购已税化妆品600万元。本期外购已税化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购货金额2500万元、增值税额425万元,已验收入库。
(2)生产领用外购化妆品2600万元,发生其他生产费用1000万元,生产成套化妆
品40万件,每件成套化妆品单位成本90元。
(3)销售成套化妆品30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金额7200万元;零
售成套化妆品5万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额1404万元。
(4)2000年9月30日,销售外购的商标权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该商标权为2000
年2月1日购进并投入有效使用,支付外购金额60万元,在使用期内按10年期限计算摊
销。
(5)发生产品销售费用700万元、财务费用300万元、管理费用640万元,其中含业
务招待费6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该企业上年度发生新产品研究开发费
用为40万元。
(6)7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的外购化妆品30万元(不含增值税税额),10月取得
保险公司赔款10万元。财产损失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税前扣除。
(7)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0.4万元;联营企业为沿海经济开放区一生产性外
商投资企业,“二免三减半”优惠期已满。联营企业当地未征收地方企业所得税。
(8)本年度查补1999年度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共计8万元。
(9)本年度新上技改项目,符合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购置国产设备400万元,上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420万元。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企业所得税税率33%,消费税税率30%,教
育费附加征收率3%):
(1)2000年度税前会计利润是( );
A.1630.99万元 B.1590.99万元
C.1639.99万元 D.850.99万元
(2)2000年度该公司实际应缴纳入库的所得税是( );
A.368.99万元 B.420.99万元
C.371.63万元 D.420万元
答案:
(1)A
产品销售收入=7200+1404÷(1+17%)=8400(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
=8400×17%+30×17%-425
=1008.1(万元);
应纳消费税额=8400×30%-2600×30%=1740(万元);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740+(1008.1+1740)×(7%+3%)
=2014.81(万元);
产品销售成本=(30+5)×90=3150(万元);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
附加
=8400-3150-700-2014.81
=2535.19(万元);
其他业务支出=60-60÷(10×12)×8+5+5×(7%+3%)
=61.5(万元);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100-61.5=38.5(万元);
营业外支出=30+30×17%-10=25.1(万元);
税前会计利润总额
=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35.19+38.5-640-300+30.4-25.1-8
=1630.99(万元)。
(2)D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如下:
①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1500×5‰+(8400+100-1500)×3‰
=28.5(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支额=60-28.5=31.5(万元)。
②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比例=(80-40)÷40×100%
=100%>10%;
允许加扣应纳税所得额=80×50%=40(万元)。
③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应予剔除。
④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予单独补税。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额时先予剔
除。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630.99+31.5-40+8-30.4
=1600.0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600.09×33%=528.03(万元);
分回利润应补税额=30.4÷(1-24%)×(33%-24%)
=3.6(万元)。
计算投资抵免所得税:
允许在2000年至2004年抵免的所得税税额=400×40%
=160(万元);
新增税额=528.03+3.6-420=111.63(万元);
允许抵免所得税111.63万元,剩余部分(160-111.63)可在以后年度抵免。
该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28.03+3.6-111.63
=420(万元)。
提示: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股份公司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金额
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不影响本年度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如果
是非股份公司,则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该
科目的金额予以剔除。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