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应把握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1999-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99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
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
5年。对这一规定,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和执行中,应把握好如下几点:
1、税法所指的亏损与帐面记载“应弥补亏损”有区别。前者指的是企业帐
面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后者指
企业历年结转弥补的按会计一般准则核算的亏损金额。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税前补亏时不得以帐面“应弥补亏损”所载金额作为依据,应查实近5年填报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第28栏“应纳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
检查报告书以及是否已申请并已批准的税前补亏。
2、税前补亏时间限定应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这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均应连续计算弥补亏损期限。超过期限不得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前补亏。
3、纳税人自查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可用于税前补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查
补的不得用于税前补亏。因而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严格按税法
规定,认真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承包期发生的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的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应由企业
自有资金解决。
5、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投资,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
进行弥补,不得在投资企业弥补。如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
税率,按税法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
联营人等)要补缴差额所得税。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可先用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
损,用补亏后的余额计算交纳差额所得税。
6、企业办理税前弥补亏损,应事先到办税大厅索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
报表》,如实填好表内各项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年度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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