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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应把握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1999-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99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 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 5年。对这一规定,企业财务人员在实际操作和执行中,应把握好如下几点:   1、税法所指的亏损与帐面记载“应弥补亏损”有区别。前者指的是企业帐 面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后者指 企业历年结转弥补的按会计一般准则核算的亏损金额。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税前补亏时不得以帐面“应弥补亏损”所载金额作为依据,应查实近5年填报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第28栏“应纳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 检查报告书以及是否已申请并已批准的税前补亏。   2、税前补亏时间限定应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这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均应连续计算弥补亏损期限。超过期限不得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前补亏。   3、纳税人自查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可用于税前补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查 补的不得用于税前补亏。因而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严格按税法 规定,认真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承包期发生的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的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应由企业 自有资金解决。   5、企业对另一企业进行投资,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 进行弥补,不得在投资企业弥补。如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 税率,按税法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 联营人等)要补缴差额所得税。投资企业发生亏损,可先用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 损,用补亏后的余额计算交纳差额所得税。   6、企业办理税前弥补亏损,应事先到办税大厅索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 报表》,如实填好表内各项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年度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b990803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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